公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000010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陳永勝
陳昭卿
蘇春輝
陳昭祝
蘇庭弘
陳信詮
裕昇投資有限公司
前列陳昭卿、蘇春輝、陳昭祝、蘇庭弘、陳信詮、裕昇投資有限公司共同
代 理 人 陳永勝
送達代收人 賴宜凰
住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2段349號11樓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 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股票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000010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彰功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4173
股東:陳永勝
002
1665
股東:陳昭卿
003
4670
股東:蘇春輝
004
2784
股東:陳昭祝
005
460
股東:蘇庭弘
006
5908
股東:陳信詮
007
340
股東:裕昇投資有限公司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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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3-19
- 更新日期:113-03-19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