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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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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000010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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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陳永勝  
 陳昭卿 
蘇春輝 
陳昭祝  
蘇庭弘  
陳信銓 
裕昇投資有限公司

前列陳昭卿、蘇春輝、陳昭祝、蘇庭弘、陳信銓、裕昇投資有限公司共同
代 理 人 陳永勝  
送達代收人 賴宜凰
住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2段349號11樓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0日所為之裁定,依聲請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正本中關於聲請人「陳信詮」之記載,應更正為「陳信銓」。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 發布日期:113-03-19
  • 更新日期:113-03-19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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