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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聲抗字第12號公示催告裁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6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家秀110年度家聲抗字第1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院110年度家聲抗字第12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裁定。
依據:民法第 1178 條第 2 項、家事事件法第 137 條第 2 項準用第 130條第 3 項至第 5 項。
公告事項:
一、原裁定廢棄。
二、選任林助信律師為被繼承人黃柏儒(男,民國74年3月7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N125085056號,生前籍設:彰化縣
員林市中山路一段780號之1,民國107年9月15日推定死亡
)之遺產管理人。
三、准對被繼承人黃柏儒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四、被繼承人黃柏儒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
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1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
限屆滿而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黃柏儒之遺產,
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五、聲請及抗告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黃柏儒之遺產負擔。
六、本件公告黏貼於本院公告處,並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聲請人無庸再刊登新聞紙。
書記官 莊惠雯
- 發布日期:110-11-06
- 更新日期:110-11-06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