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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000087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87號
聲 請 人 賴淑紅
上列當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原、正本中關於附表支票號碼C41440792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支票號碼CU1440792。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均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正本,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 發布日期:110-08-11
- 更新日期:110-08-11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