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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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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000171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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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梁堯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3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正本中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下列附表。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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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0-04-06
  • 更新日期:110-04-06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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