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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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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000062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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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62號
聲 請 人 冠昇實業社

法定代理人 葉勝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正本中關於附表支票號碼之記載,應更正為如下附表支票號碼。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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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0-04-15
  • 更新日期:110-04-15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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