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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000171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梁堯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3日所為
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正本中關於支票號碼「HN9767053」之記載,應更
正為支票號碼「MN9767053」。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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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09-09-17
- 更新日期:109-09-17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