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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000056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56號
聲 請 人 廖慧雯
上列當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於民國109年3
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原、正本中關於支票附表之發票人「巧所工坊有限公司張文
琦」之記載,應更正為「巧匠工坊有限公司張文琦」。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均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正本,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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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09-04-07
- 更新日期:109-04-07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