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公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16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陸力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太平區長龍路1段275號
法定代理人 林宜慶律師
即清算人 住臺中市西區五權路1之67號7樓之2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 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股票附表:
|
112年度司催字第000116號
|
||||
編
|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
張數
|
股數
|
備考
|
號
|
|
|
|
|
|
001
|
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89-ND-0075469-9
|
1
|
1000
|
|
002
|
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90-NX-0001329-0
|
1
|
576
|
|
003
|
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91-NX-0001992-5
|
1
|
302
|
|
004
|
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92-NX-0002858-9
|
1
|
326
|
|
005
|
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92-NX-0003010-3
|
1
|
815
|
|
006
|
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92-NX-0003077-2
|
1
|
326
|
|
007
|
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93-NX-0003935-0
|
1
|
300
|
|
008
|
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97-NX-0004526-5
|
1
|
72
|
|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 發布日期:112-05-25
- 更新日期:112-05-25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