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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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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000045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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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葉銘興  
      葉銘輝  
      葉銘發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股票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000045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銅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NX1
1
74000
 
002
銅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NX2
1
74000
 
003
銅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NX3
1
74000
 
004
銅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NX4
1
74000
 
005
銅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NX5
1
74000
 
006
銅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NX6
1
74000
 
007
銅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NX7
1
76000
 
008
銅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8
1
160000
 
009
銅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9
1
160000
 
010
銅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10
1
160000
 
011
銅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11
1
160000
 
012
銅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12
1
160000
 
013
銅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13
1
180000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 發布日期:112-05-23
  • 更新日期:112-05-23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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