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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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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聲抗字第3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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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家勇110年度家聲抗字第3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院110年度家聲抗字第3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裁定。
依據:民法第 1178 條第 2 項、家事事件法第 137 條第 2 項準用第 130條第 3 項至第 5 項。
公告事項:
  一、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為遺產管理人。
  二、准對被繼承人林漢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三、被繼承人林漢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1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而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林漢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四、本件公告黏貼於本院公告處。


書記官  呂怡萱
 

  • 發布日期:111-11-03
  • 更新日期:111-11-03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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