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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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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111年度申請不動產、動產、無體財產權或其他財產權鑑定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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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111年度申請不動產、動產、無體財產權或其他財產權鑑定人公告
110.10.27
一、110年11月1日起至110年11月30日止(以郵戳為憑)受   理本院111年度民事執行處
       鑑定人申請作業,申請資料請寄送彰化縣員林市員林大道2段1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民事執行記錄科甲股」收,提早或逾期申請者,均不予受理。
二、申請列為鑑定人之要件、應提出之文件等內容,請依本院網站公告之「臺灣彰化地方
       法院民事執行處選任鑑定人作業須知」(本院網站首頁->業務簡介->民事->4.民事執
       行->6.選任鑑定人作業須知)及「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選任不動產鑑定人參考要點」
       辦理。
三、原已列為本院鑑定人者,無須再為申請,如無因不適任原因遭剔除,則續為新年度鑑
       定人。
四、新申請者,未提出各項規定之相關文件、證明,不另通知補正,逕不列入評選;不論
       新申請者或已列為鑑定人者,經本年度審查合格者,日後發現未能依規定,提供本院
       法拍屋或動產標的物看圖系統時,均逕列為不適任。
五、經評選列入本院鑑定人者,自111年1月1日起啟用。

 

  • 發布日期:110-10-27
  • 更新日期:110-10-27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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