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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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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字第1349號YINGKAMHANG ARAN (中文名:阿藍)之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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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刑知112年度交簡字第1349號
附件:如文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YINGKAMHANG ARAN (中文名:阿藍)之刑事判決及刑事裁定各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交簡字第1349號YINGKAMHANG ARAN (中文名:阿藍)公共危險案件。
二、應送達YINGKAMHANG ARAN (中文名:阿藍)之刑事判決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謝儀潔
裁定節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交簡字第134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YINGKAMHANG ARAN (中文名:阿藍)
                    男 (西元1900年00月00日生)
護照號碼:AC2130000號
現應收送達處所不明(已出境)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速偵字第9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YINGKAMHANG ARAN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儀潔

 

  • 發布日期:112-09-18
  • 更新日期:112-09-18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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