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字第1349號YINGKAMHANG ARAN (中文名:阿藍)之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刑知112年度交簡字第1349號
附件:如文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YINGKAMHANG ARAN (中文名:阿藍)之刑事判決及刑事裁定各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交簡字第1349號YINGKAMHANG ARAN (中文名:阿藍)公共危險案件。
二、應送達YINGKAMHANG ARAN (中文名:阿藍)之刑事判決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謝儀潔
裁定節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交簡字第134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YINGKAMHANG ARAN (中文名:阿藍)
男 (西元1900年00月00日生)
護照號碼:AC2130000號
現應收送達處所不明(已出境)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速偵字第9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YINGKAMHANG ARAN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儀潔
- 發布日期:112-09-18
- 更新日期:112-09-18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