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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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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922號LE THE MANH (中文名:黎世孟)之判決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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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彰院毓刑蘭112年度簡字第922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LE THE MANH (中文名:黎世孟)之刑事判決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簡字第922號LE THE MANH (中文名:黎世孟)傷害案件。
二、應送達LE THE MANH (中文名:黎世孟)之刑事判決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書  記  官  吳育嫻
裁定節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9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LE THE MANH (中文姓名:黎世孟,越南籍)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緝字第2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LE THE MANH (中文姓名:黎世孟)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犯罪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發布日期:112-06-06
  • 更新日期:112-06-06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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