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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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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42號洪在鎮(即洪陳琴之繼承人)之裁定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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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非溫112年度司拍字第42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民國112年度司拍字第42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應送達相對人洪在鎮(即洪陳琴之繼承人)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相對人洪在鎮(即洪陳琴之繼承人)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洪在鎮(即洪陳琴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本院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  記  官 蔡亦鈞  
 

  • 發布日期:112-06-05
  • 更新日期:112-06-05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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