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字第707號HOANG QUOC CUONG (中文名:黃國強)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112年6月2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刑子112年度交簡字第707號
附件:如文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HOANG QUOC CUONG (中文名:黃國強)之刑事判決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交簡字第707號HOANG QUOC CUONG (中文名:黃國強)公共危險案件。
二、應送達HOANG QUOC CUONG (中文名:黃國強)之刑事判決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書 記 官 羅婉嘉
裁定節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交簡字第70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HOANG QUOC CUONG (中文姓名黃國強 越南國籍人士 )
(出境)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33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HOANG QUOC CUONG (中文姓名黃國強)犯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羅婉嘉
- 發布日期:112-06-02
- 更新日期:112-06-02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