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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簡字第29號姜尚勇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國內、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家德111年度家繼簡字第2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姜尚勇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繼簡字第29號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姜尚勇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姜尚勇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被告與原告之債務人姜尚智公同共有被繼承人姜志敏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五分之一,餘由被告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書記官 蔡宗豪
- 發布日期:112-06-01
- 更新日期:112-06-01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