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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6713號潘柄夆(即潘俊隆之繼承人兼潘俊隆繼承潘春波之再轉繼承人)、潘曼芸(即潘俊隆之繼承人兼潘俊隆繼承潘春波之查封登記函及詢價通知各1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112司執莊字第1671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潘柄夆(即潘俊隆之繼承人兼潘俊隆繼承潘春波之再轉繼承人)、潘曼芸(即潘俊隆之繼承人兼潘俊隆繼承潘春波之再轉繼承人)之查封登記函、詢價通知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6713號債權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潘富雄(兼潘春波之繼承人)等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莊股書記官張俞文
- 發布日期:112-05-31
- 更新日期:112-05-31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