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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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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婚更一字第1號阮嬌莊(NGUYEN THI KIEU TRANG)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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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家雅112年度婚更一字第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阮嬌莊(NGUYEN THI KIEU TRANG)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 項第 3款、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更一字第1號原告謝宜助與被告阮嬌莊(NGUYEN THI KIEU TRANG)間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阮嬌莊(NGUYEN THI KIEU TRANG)得於庭期前上班日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32法庭(法院地址:彰化縣員林市員林大道2段1號)行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林子惠
 

  • 發布日期:112-05-31
  • 更新日期:112-05-31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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