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斗小字第84號張子晴即張惠晴之判決正本

字型大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斗民慎112斗小字第8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子晴即張惠晴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斗小字第84號給付電信費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本庭辦公地點(本庭辦公地點:彰化縣員林市員林大道2段1號)領取。
書記官    蔡政軒
 

  • 發布日期:112-05-30
  • 更新日期:112-05-30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