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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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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員小字第163號江俊恩即江承恩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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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員民廉112員小字第16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江俊恩即江承恩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受理112年度員小字第163號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彰化縣員林市員林大道2段1號)。
      二、開庭期日:112年6月21日下午2時25分於本院第23法庭。
                      
書記官蔡政軒
 

  • 發布日期:112-05-30
  • 更新日期:112-05-30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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