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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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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96號被告林芙美、被告林淑美、被告蕭傑夫、被告蕭智夫、被告蕭逸夫、被告蕭舒夫、被告蕭素珠、被告林瑞哲、被告林慧珠、被告林特聖、被告林文玲、被告李俊、被告吳林富美、被告許林薰、被告林美悧、被告王金陵、被告林瑪麗、被告林惠美、被告林辰俞、被告劉永聰、被告陳冠中、被告陳冠豪、被告郭元麗、被告張瑞仁、被告楊淑琴、被告楊淑英、被告楊翠屏、被告王于瑄、被告張敏秀、被告林敬國、被告林千真、被告林琮登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函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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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彰院毓民良111年度訴字第1096號
附件:如文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林芙美、被告林淑美、被告蕭傑夫、被告蕭智夫、被告蕭逸夫、被告蕭舒夫、被告蕭素珠、被告林瑞哲、被告林慧珠、被告林特聖、被告林文玲、被告李俊、被告吳林富美、被告許林薰、被告林美悧、被告王金陵、被告林瑪麗、被告林惠美、被告林辰俞、被告劉永聰、被告陳冠中、被告陳冠豪、被告郭元麗、被告張瑞仁、被告楊淑琴、被告楊淑英、被告楊翠屏、被告王于瑄、被告張敏秀、被告林敬國、被告林千真、被告林琮登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函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1096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函各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30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葉春涼
 

  • 發布日期:112-05-30
  • 更新日期:112-05-30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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