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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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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6370號張銘仁即張凱鈞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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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執行命令(稿)
地    址:彰化縣員林市員林大道2段1號
傳    真:04-8349802
承 辦 人:萬股書記官
聯絡方式:04-8343171轉2048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112司執萬字第26370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除說明四情形外,禁止債務人張銘仁即張凱鈞於附表債權金額範圍內,收取如說明三扣押金額部分之薪資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臻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說明:
一、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項、第115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辦理。
二、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6370號債權人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張銘仁即張凱鈞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聲請扣押旨揭債權。
三、扣押金額:債務人對第三人每月包括薪俸、工作獎金、年終獎金、績效獎金、考績獎金、紅利、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應領薪資報酬債權全額三分之一。
四、上開扣押之債權餘額,經扣繳所得稅款、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或勞工保險保險費等第三人因履行公法上義務,而依法應從薪資債權扣減之項目後,債務人實領金額不足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新臺幣17,076元時,第三人應以該扣押金額範圍內之金額用於補充差額發還債務人,並向本院陳報其情形。第三人扣薪試算表可由司法院網站https://www.judicial.gov.tw/work/work21.asp下載。
五、第三人如不承認旨揭債權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有其他得對抗債務人請求之事由時,應於收受本命令後10日內提出書狀;亦得依附件書狀填妥後,向本院聲明異議或陳報扣押情形。債務人如於執行期間離職,亦請第三人就債務人離職後已無薪資債權,向本院聲明異議。
六、第三人如於收受本命令前已另收受其他執行命令,而債務人未受扣押之債權金額不足本命令扣押之金額者,應向本院陳報該執行命令之執行法院(機關)及發文字號。
七、債務人如因扣押後之餘額不敷自己及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得陳報受扶養人姓名及依法應負擔之扶養比例,並提出全戶戶籍謄本、受扶養人之財產所得資料或其他相關證明,向本院聲明異議(可參考本院書狀範例)。
附表:新臺幣(下同)922,761元,及自民國91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7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88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暨已核算未受償之違約金91,767元,及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 發布日期:112-05-29
  • 更新日期:112-05-29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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