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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暫家護字第163號張原評之暫時保護令正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家治112年度暫家護字第16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張原評之暫時保護令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暫家護字第163號暫時保護令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暫時保護令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張原評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主文:
相對人張○評不得對下列之人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被害人李○貞。
相對人張○評不得對於被害人李○貞為下列聯絡行為:騷擾、跟蹤。
相對人張○評禁止查閱被害人李○貞之戶籍、所得來源及醫療紀錄。
聲請人聲請關於相對人鄭○月之部分駁回。
書記官 吳曉玟
- 發布日期:112-05-29
- 更新日期:112-05-29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