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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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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339號CHAU VAN NHAT(中文姓名:周文日)之刑事簡易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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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112年5月26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刑松111年度簡字第2339號
附件: 如文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CHAU VAN NHAT(中文姓名:周文日)之刑事判決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簡字第2339號CHAU VAN NHAT(中文姓名:周文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二、應送達CHAU VAN NHAT(中文姓名:周文日)之刑事判決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李政優
裁定節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233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CHAU VAN NHAT(越南籍,中文:周文日)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毒偵字第17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CHAU VAN NHAT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政優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略

  • 發布日期:112-05-29
  • 更新日期:112-05-29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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