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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50號高華美之裁定正本1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貳年伍月貳拾伍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民愛111年度訴字第150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50號原告即反訴被告洪議雄與反訴被告高華美
間拆屋還地事件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反訴被告高華美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反訴被告高華美
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0號
原告即反訴
被告 洪議雄
訴訟代理人 李易璋律師
被告即反訴
原告 石盟詮
訴訟代理人 盧錫銘律師
反訴被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
訴訟代理人 孫嘉瑩、鄭証拱、謝邦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112年3月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應增列如附表所示之反訴被告。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附表:
書 記 官 曾靖雯
- 發布日期:112-05-26
- 更新日期:112-05-26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