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000701號黃聖元之判決正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刑竹112年度簡字第701號
附件:如文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黃聖元之刑事判決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簡字第701號被告黃聖元竊盜案件。
二、應送達黃聖元之刑事判決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婷儀
裁定節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70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聖元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緝字第241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 文
黃聖元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略)
本案經檢察官高如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 發布日期:112-05-25
- 更新日期:112-05-25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