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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員簡字第42號胡廷祿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員民準112員簡字第4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胡廷祿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2條、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受理112年度員簡字第42號清償債務事件,應送
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
時來庭領取(庭址設:彰化縣員林市員林大道2段1號
)。
書記官顏麗芸
- 發布日期:112-05-25
- 更新日期:112-05-25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