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字第764號LE CANH LOC(越南籍,中文名:黎景祿)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刑卯112交簡764字第112001324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LE CANH LOC (中文名:黎景祿)之刑事判決及刑事裁定各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交簡字第764號LE CANH LOC (中文名:黎景祿)公共危險案件。
二、應送達LE CANH LOC (中文名:黎景祿)之刑事判決、刑事裁定各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蔡雲璽
判決節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交簡字第76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LE CANH LOC(越南籍,中文名:黎景祿)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速偵字第506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判決如下:
主 文
LE CANH LOC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略)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何蕙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健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 發布日期:112-05-25
- 更新日期:112-05-25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