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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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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彰補字第477號洪銀華之起訴狀繕本、履勘期日通知書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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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彰民正112彰補字第47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洪銀華之起訴狀繕本、履勘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受理112年度彰補字第477號損害賠償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履勘期日通知書各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本庭辦公地點(本庭辦公地點:彰化縣員林市員林大道2段1號)領取。
三、通知書內容:本件訂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上午09時30分在本庭現場:彰化縣彰化市延平路397巷28號6樓開履勘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梁高賓

 

  • 發布日期:112-05-24
  • 更新日期:112-05-24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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