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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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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615號張元((即張國基之繼承人(即張國銓之再轉繼承人))之查封登記函、詢價函、拍賣通知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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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112司執丙字第561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元((即張國基之繼承人(即張國銓之再轉繼承人))之查封登記函、詢價函、拍賣通知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61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趙金妹(即張國銓之繼承人)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拍賣通知要旨如下:本院定於民國112年7月26日下午3時整在民事執行處投標室,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不動產實施第1次公開拍賣。
附表:
112年司執字005615號 財產所有人:趙金妹、張李愷、張志民、張祐瑞、張雅雯、張東正、張蜜、陳信方、張月珍、張月慧、張唐偉、張元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彰化縣
二水鄉
新十五
 
967
3209.25
公同共有****48分之1
256,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據地政人員所指界,拍賣土地 上有平房等建物多棟坐落(約為門牌二水鄉復興村山腳路三段46巷6號到16號等房屋)。惟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為準。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地上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56,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51,200元。
四、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五、地上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並負擔其風險。
六、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之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丙股書記官陳秀香
  • 發布日期:112-05-23
  • 更新日期:112-05-23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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