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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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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43號李宥葳之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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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非勤112年度司拍字第43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司拍字第43號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李宥葳間拍賣抵押物事件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相對人李宥葳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李宥葳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趙世明
  • 發布日期:112-05-22
  • 更新日期:112-05-22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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