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82號陳樵榕之判決

字型大小: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陳樵榕之刑事判決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簡字第282號陳樵榕偽造文書等案件。
二、應送達陳樵榕之刑事判決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魏巧雯
判決節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282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樵榕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944號),經本院受理後(原案號:112年度訴字第101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改以簡易判決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樵榕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魏巧雯
 

  • 發布日期:112-05-22
  • 更新日期:112-05-22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