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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87號鄭瑞源之判決正本1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貳年伍月貳拾貳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民愛110年度訴字第487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87號原告莊乃濱與被告鄭瑞源間分割共有物事
件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被告鄭瑞源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鄭瑞源得隨時來
院領取。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487號
原 告 莊乃濱
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律師
被 告 郭東林等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附表編號1、2、4、5「實際共有人」欄所載之被告,應分別就各該編號「379地號
土地登記共有人/應有部分」欄所示被繼承人就彰化縣鹿港鎮玉順段379地號土地之
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二、原告及附表編號1至9「實際共有人」欄所載之被告共有之彰化縣鹿港鎮玉順段379
地號土地,應變價分割,價金按如附表編號1至10「379地號土地登記共有人/應有
部分」欄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三、附表編號1、5、11「實際共有人」欄所載之被告,應分別就各該編號「380地號土
地登記共有人/應有部分」欄所示被繼承人就彰化縣鹿港鎮玉順段380地號土地之應
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四、原告及附表編號1、5至7、9、11「實際共有人」欄所載之被告共有之彰化縣鹿港鎮
玉順段380地號土地,應變價分割,價金按如附表編號1、5至7、9至11「380地號
土地登記共有人/應有部分」欄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五、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載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附表:略。
書 記 官 曾靖雯
- 發布日期:112-05-22
- 更新日期:112-05-22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