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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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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斗簡字第41號許振鋒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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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斗民慎112斗簡字第4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許振鋒(國內公送)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斗簡字第4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本庭辦公地點(本庭辦公地點:彰化縣員林市員林大道2段1號)領取。
三、通知書內容:本件訂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下午2時33分在本庭斗簡第一法庭(庭址設:彰化縣田尾鄉饒平村建平路2段91號)開言詞辯論庭,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蔡政軒
 

  • 發布日期:112-05-22
  • 更新日期:112-05-22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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