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監宣字第504號施明辰之裁定、更正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家勇111年度監宣字第50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施明辰之裁定、更正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監宣字第504號施欣怡與施永和間監護宣告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更正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施明辰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一)宣告施永和(男、民國45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
      一編號:N121***749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詩欣怡(女、民國69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
            一編號:N223***447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
            人。
            指定官佩君(女、民國71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
            一編號:J222***281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二)原裁定主文中第二項關於「選定『詩欣怡』(女、民國69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N223***447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之記載,應更正為「選定『施欣怡』(女、民國69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N223***447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書記官  呂怡萱
 

  • 發布日期:112-05-18
  • 更新日期:112-05-18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