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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03號被告張靜涓之起訴狀繕本、履勘期日通知書、通知補正函各1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彰院毓民良112年度訴字第503號
附件:如文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張靜涓(遷出國外)之起訴狀繕本、履勘期日通知書、通知補正函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0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履勘期日通知函、通知補正函各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下午3時整,在彰化縣員林市大明段283、380地號土地履勘現場。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葉春涼
- 發布日期:112-05-18
- 更新日期:112-05-18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