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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60203號張武平(即張永成之繼承人)之拍賣通知1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111司執癸字第6020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武平(即張永成之繼承人)之第二次拍賣通知乙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癸字第60203號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陳張明月(即張永成之繼承人)、張武平(即張永成之繼承人)、張蕙巖即張慧鶯(即張永成之繼承人)、張馨文即張尤娟(即張永成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囑託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案號:112彰金職同字第44號),應送達旨揭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三、上開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癸股書記官陳志誠
- 發布日期:112-05-19
- 更新日期:112-05-19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