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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69號胡林素蘭、林倖筠即林永鳳之陳報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家治111年度家繼訴字第6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胡林素蘭、林倖筠即林永鳳之陳報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3 項、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繼訴字第69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陳報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胡林素蘭、林倖筠即林永鳳得於庭期前上班日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33法庭(法院地址:彰化縣員林市員林大道2段1號)行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吳曉玟
- 發布日期:112-03-22
- 更新日期:112-03-22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