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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49號陸維仲之判決正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家治111年度家繼訴字第4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受告知人陸維仲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繼訴字第49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受告知人陸維仲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主文:
被代位人陸○○與被告陸○○、陸○○、陸○○、陸○○公同共有被繼承人陸○○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由被代位人陸○○與被告陸○○、陸○○、陸○○、陸○○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 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比例負擔。
書記官 吳曉玟
- 發布日期:112-03-22
- 更新日期:112-03-22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