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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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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簡字第41號賴育旗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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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家治111年度家繼簡字第4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受告知人賴育旗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繼簡字第41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受告知人賴育旗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主文:
被代位人賴○○與被告陳○、陳○○、賴○○公同共有被繼承人賴○○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予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 」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比例負擔。


書記官  吳曉玟
 

  • 發布日期:112-03-22
  • 更新日期:112-03-22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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