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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59號譚伊駿即潘珠吟之承受訴訟人法定代理人譚皓凌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民善112年度司聲字第59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司聲字第59號聲請人張家豪與邱嘉宏即邱瑞焱之繼承人等三十三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相對人譚伊駿即潘珠吟之承受訴訟人法定代理人譚皓凌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譚伊駿即潘珠吟之承受訴訟人法定代理人譚皓凌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莊何江
股 別:善股
- 發布日期:112-03-22
- 更新日期:112-03-22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