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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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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斗簡字第404號黃美綾之民國112年1月16日民事準備理由(四)狀繕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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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斗民明110斗簡字第40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美綾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起訴狀繕本民國112年1月16日民事準備理由(四)狀繕本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斗簡字第40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起訴狀繕本、民國112年1月16日民事準備理由(四)狀繕本各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本庭辦公地點(本庭辦公地點:彰化縣員林市員林大道2段1號)領取。
三、通知書內容:本件訂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上午11時在本院北斗簡易庭第一法庭(庭址設:彰化縣田尾鄉饒平村建平路2段91號)開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陳昌哲
 

  • 發布日期:112-05-29
  • 更新日期:112-05-29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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