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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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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184號黎氏美蓮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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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國內、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家德111年度婚字第18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黎氏美蓮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50 條、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184號原告許倉榮與被告黎氏美蓮間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黎氏美蓮得於庭期前上班日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2法庭(法院地址:彰化縣員林市員林大道2段1號)行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蔡宗豪
 

  • 發布日期:112-03-17
  • 更新日期:112-03-17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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