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家陸許字第3號相對人陳牡丹之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家秀110年度家陸許字第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陳牡丹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家陸許字第3號聲請人劉嬡蓁與相對人陳牡丹間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陳牡丹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原裁定理由欄第2頁第31行中關於「110年10月2日生效」之記載,應更正為「100年10月2日生效」。

書記官  楊憶欣
 

  • 發布日期:111-11-29
  • 更新日期:111-11-29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