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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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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18號李佳華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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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彰院毓家寧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1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18號李茂柏、蔡麗嬌與李佳華間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相對人李佳華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李佳華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許喻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 發布日期:111-11-28
  • 更新日期:111-11-28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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