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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18號李佳華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彰院毓家寧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1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18號李茂柏、蔡麗嬌與李佳華間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相對人李佳華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李佳華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許喻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 發布日期:111-11-28
- 更新日期:111-11-28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