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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21838號許廷鑫、許維鈞之執行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111司執孟字第2183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許廷鑫、許維鈞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21838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許廷鑫、許維鈞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孟股書記官吳冠慧
- 發布日期:111-11-28
- 更新日期:111-11-28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