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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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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執全字第66號金屯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許廷鑫、許維鈞之111年8月26日更正財產所有權人函、111年11月21日通知表示意見函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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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110執全清字第6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金屯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許廷鑫、許維鈞之111年8月26日更正財產所有權人函、111年11月21日通知表示意見函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執全字第66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金屯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清股書記官楊筱惠

 

  • 發布日期:111-11-24
  • 更新日期:111-11-24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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