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斗簡字第12號陳湘儀、潘文芳、李春花、董秋忠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字型大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斗民慎110斗簡字第1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湘儀、潘文芳、李春花、董秋忠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斗簡字第1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本庭辦公地點(本庭辦公地點:彰化縣員林市員林大道2段1號)領取。
三、通知書內容:本件訂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下午2時45分在本庭斗簡第一法庭(庭址設:彰化縣田尾鄉饒平村建平路2段91號)開言詞辯論庭,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蔡政軒
 

  • 發布日期:111-09-27
  • 更新日期:111-09-27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