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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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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82號被告施于春(即施三之繼承人)、施明湶(即施岸之繼承人)、施俞宏(即施岸之繼承人)、施志(即施學文之繼承人)、郭翠玲(即施學文之繼承人)、施宏維(即施金鹿之繼承人)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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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發文字號:彰院毓民仁103年度訴字第882號
附件:如文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施于春(即施三之繼承人)、施明湶(即施岸之繼承人)、施俞宏(即施岸之繼承人)、施志(即施學文之繼承人)、郭翠玲(即施學文之繼承人)、施宏維(即施金鹿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3年度訴字第88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28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謝志鑫
 

  • 發布日期:111-07-01
  • 更新日期:111-07-01
  • 發布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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